对加快金融稳定立法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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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刚[1] 李旭超[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新疆伊宁市835000

出  处:《金融参考》2006年第11期123-123,共1页

摘  要:一、金融稳定的职责法定与具体工作缺乏操作性法律规定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具体工作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未能明确。一些职责只是在中央编制办公室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稳定局的“三定”方案中有所体现。

关 键 词: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 立法工作 “三定”方案 法律规定 金融风险 操作性 办公室 

分 类 号:F832.3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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