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性背后的合理性追问——对“犯罪前科人员不得染指爆炸物品行业”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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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连超 

机构地区:[1]四川迪秦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06年第12期51-51,共1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从法条看,对有犯罪前科的人员采取了过于严格的就业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三个方面:限制的主体包括各种类型的犯罪人员,不论与爆炸物品安全有无关联;限制的期限是终生性的;限制的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各个环节。我认为这种限制是政府对犯罪前科人员的人格不相信,是对特殊人群不合理的就业歧视,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劳动权即平等就业权。

关 键 词:民用爆炸物品 犯罪人员 前科 严厉性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安全管理条例 平等就业权 

分 类 号:D631.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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