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争法中的正当性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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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敏荣[1] 李长城[2]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后北京100070 [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基础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北京100070

出  处:《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111-116,共6页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定首先需要确认正当的标准,这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判断和道德标准内涵是一致的。市场经济的价值判断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共秩序”的确定中。区别于公法中的正当秩序,纯粹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正当秩序,所以,要求与公法作彻底分离。否则,不能实现公共秩序中的正当性要求,不能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公共秩序的确定是以政治社会与市场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公共秩序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是民事侵权法的延伸。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完善正当竞争标准与建立一个合乎人的发展的善的市场经济,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关 键 词: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当性 市民社会 公共秩序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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