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受让人的申请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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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福忠 

机构地区:[1]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06年第5期56-57,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本文中的债权,是指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债权,又称确定债权,非自然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款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向人们法院申请执行,即享有申请执行权。根据我国《民诉法》234条规定,权利承受人,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现终止情形,在此情况下,依法代替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人。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过债权人的转让,受让人是否可以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享有申请执行权呢?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权、债权的频繁流转和转移成为经济领域中交易发生的重要形式,人民法院为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案件、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依据中债权人以外的人申请执行的主体条件也呈放宽趋势。

关 键 词:《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债权人 执行权 受让人 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 经济体制改革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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