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金融业招商引资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之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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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四奇[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32-38,共7页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银行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项目编号:04CFX008)

摘  要:中国金融业对外的招商引资所产生的中外资本一体共生的局面并非我们所渴求的金融改革,因为金融业事关我国家安全的本性决定了在一个国家内某些资源是不能出让的。我国对这种行为持许可态度的法律规则不仅显示出了一种对民族资本的自贱心态,而且它体现出的是一种法律价值泛化。虽然法律文明无疆域,但是法律的价值却是有边界的。中国法律价值的研究不仅应定向于传统的价值观念,而且更应将维系我民族国家安全作为传统法价值的前提。

关 键 词:金融并购 法律价值 国家安全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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