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提货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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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梅 曾连秀 

出  处:《经营管理者》2007年第1期106-106,共1页Manager’Journal

摘  要:宋某从一家公司开出了一张货物价值28000余元的提货单,到仓库提货后,保管员出于疏忽没有将提货单收回。宋某遂串通李某,由李某持原提货单再次提得货物。许多人认为,宋某重复提货属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取利益,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因而对宋某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返还全部财物或价款。请问:该观点对吗?

关 键 词:诈骗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 货物价值 提货单 经济损失 不当得利 保管员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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