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算金法律性质与时效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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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刚[1] 谢玲[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涉外税务》2006年第12期136-138,共3页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摘  要:加算金是指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或误缴的税款(即溢纳金和误纳金)时请求加算的同期银行利息。税法学界之所以普遍赞成设置加算金,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加算金的作用。即一是有利于扩大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的范围,进而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是当纳税人迟延纳税、即超期占用国家税款时,要负担相应的滞纳金,基于公平原则,税务机关无偿占用纳税人的财产时也应给予其一定的补偿,即通过给付加算金的形式来平衡征纳双方在占用对方款项时的权利义务关系。鉴于我国目前的税法对其概念还没有明确,对其相关规定尚存不足之处,笔者拟对此作一探讨。

关 键 词:法律性质 时效 权利义务关系 税务机关 国家税款 纳税人 银行利息 合法权益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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