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间的工资是否适用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兼与赵国庆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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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俊坤[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30

出  处:《涉外税务》2006年第12期159-160,共2页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摘  要:近日,笔者在中国税网看到赵国庆先生的一篇题为《解读内资企业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以下简称“赵文”)的文章。赵文认为:“企业在开办费用中列支的人员工资、在建工程中的人员工资……这些工资费用虽然在发生的当期并不全部进行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但会通过以后的摊销、折旧和产品销售时的成本结转影响企业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开办费和在建工程中列支的人员工资,如果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应在发生当时全部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在以后摊销或计提折旧时再进行调整。”由此可见,赵文主张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确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也适用于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工资费用。

关 键 词:计税工资标准 税前扣除政策 内资企业 筹建期 应纳税所得额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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