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城乡地方自治下的自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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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双见[1]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

出  处:《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131-133,共3页Journal of Liaon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城镇乡议事会、城镇董事会及乡董为《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所规定的城镇乡地方自治机构,其由选举产生,并体现出了现代民主的进步特征。但清政府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使其具有浓重的官治色彩,并且清政府始终未能把其纳入国家行政体系,从根本上说,城镇乡地方自治机构只不过是公益性的自治组织。

关 键 词:城镇乡地方自治 自治机构 城镇乡议事会 城镇董事会 乡董 

分 类 号:K25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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