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财产所有权的法人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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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伟[1] 

机构地区:[1]深圳广播电视大学

出  处:《经济前沿》2006年第12期61-64,共4页Forward Position in Economics

摘  要: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公益性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和各类非学历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关于企业财产所有权内部结构性分化的理论,为现代财产所有权提供了由于大陆法系传统物权法的失语所作的合理解释。将这一理论引入到法学领域讨论民办教育机构的财产权问题时我们发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法人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围绕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4项权能,已初步构成了一个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办教育机构财产所有制度体系。民办教育机构作为非企业单位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决定了民办教育机构其他权能的性质和实现方式。

关 键 词:民办教育 产权制度 法人财产权制度 

分 类 号:F014.1[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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