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的子女能否再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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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小芹 

机构地区:[1]安徽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01X期64-64,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我与丈夫来北京打工时生了一对双胞胎女儿,不久丈夫因病去世,我的生活陷入绝境。经征求公婆意见,我将一个女儿送养。收养人为一对没有孩子的夫妇,他们都是国家机关干部,经济条件较好。我们双方签订了送养协议。我公婆经商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后,对我送养孙女的行为非常后悔,要我,将女儿要回来由他们抚养。我了解得知,女儿被收养后,得到了精心照顾,收养人和孩子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我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他们坚决不同意。请问,我能解除收养协议领回女儿自己抚养吗?

关 键 词:子女 收养人 机关干部 经济条件 收养关系 女儿 双胞胎 丈夫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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