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和民法的关系——以宪法特质的三重性为视角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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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涛[1] 白斌[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法学院

出  处:《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99-106,共8页Zhejia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就宪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目前学界虽有多次讨论,但仍欠成熟。不光理论上仍未能全面澄清这一关系,并且还进而导致对相关法律实践的误导。因此,继续讨论这一问题仍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在本文中,笔者基于对宪法特质三重性:基础规范、授权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的阐明,从而推论出宪法在法律体系的构成中具有多重身份:作为母法的宪法、作为公法的宪法、作为社会法—私法的宪法以及作为元部门法的宪法。并借此原理揭示了宪法和民法之间层次丰富的复杂关系。

关 键 词:宪法和民法关系 宪法特质的三重性 母法 公法 社会法 私法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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