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例性防卫能力司法鉴定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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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宝华[1] 张文兵[1] 张伟[1] 

机构地区:[1]天津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科,天津300240

出  处:《中国法医学杂志》2007年第1期53-54,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摘  要:性自我防卫能力在二院三部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第22条第1款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对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有关补充规定》中的:“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性自我防卫能力丧失或削弱,很容易导致女性精神病人被罪犯强奸,且长期不易被发现。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

关 键 词:法医精神病学 女性精神病人 性防卫能力 

分 类 号:D919.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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