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北省地理标志保护的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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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学雷[1] 孟宪玲[1] 

机构地区:[1]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1

出  处:《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7年第1期F0002-F0002,F0003,共2页Geography and Geo-Information Science

摘  要:l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 世贸组织于1994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在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商标法》中也增加了地理标志的有关内容,其中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关 键 词:地理标志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保护 TRIPS协议 河北省 《商标法》 世贸组织 地理来源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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