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的质疑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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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林[1] 

机构地区:[1]天津商学院法学系

出  处:《人大研究》2007年第2期30-33,共4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也做了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既突出了检察长在检察委员会中的法律地位,同时又体现了集中决策的民主基础和对检察委员会职权在某种程度上的制约。它对于防止检察长个人独断专行,促进检察委员会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弥补个人素质方面的不足,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当然,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长不同意大多数人的意见时,按照通行的做法,一般都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然而,

关 键 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 集中决策 个人素质 民主集中制 检察长 上级检察院 

分 类 号:D926.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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