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解释模式的重塑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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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修明[1] 

机构地区:[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1期87-92,共6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摘  要:当前我国司法解释模式的特点,是解释主体弱体化、解释过程行政化、解释内容抽象化、解释体系自体化。我国司法解释模式改革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改革规范性司法解释,具有“准立法性”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回归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活动或立法解释解决。二是改革个案解释制度,完成司法解释主体、载体和程序的转换,由“法院解释”转换为“法官解释”;由“批复解释”转换为“判例解释”;由颇具行政色彩的“内部请示报告制度”转换为“司法判例发布制度”。

关 键 词:司法解释 个案解释 规范解释 判例机制 

分 类 号:F7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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