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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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江苏安全生产》2007年第2期50-50,共1页

摘  要:禁止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关 键 词:童工 个体工商户 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 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 经营活动 企业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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