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保安处分、性质及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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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久生[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2期10-15,共6页

摘  要:在建国以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大陆刑事法学者中的主流观点对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采取片面的抵制态度,原因之一便是认为保安处分制度是资产阶级在刑罚以外镇压劳动人民的专政工具,是反动的、没落的,必须加以批判和摒弃。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我国大陆不可能有保安处分的专门立法,甚至连保安处分的提法都不愿使用。但是,大约在1990年代以后,特别是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大陆的一些知名学者们开始关注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德语国家方兴未艾的保安处分制度,并对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最后得出研究结论,认为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保安处分之名,但确有保安处分之实。而且,我国实践中的保安处分措施内容丰富、完善,正在为我国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劳动教养就是近似于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的剥夺自由的处分,这些保安处分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其他行政性法规中早已存在。

关 键 词:保安处分制度 现行法律 性质 缺陷 知名学者 法律体系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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