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友好型社会下我国饮用水源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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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锡生[1] 许珂[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07年第01B期40-42,共3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06年重点课题<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制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为(CLS(2006)ZD08)。

摘  要:近年来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饮用水源污染越来越严重。就地表水源而言,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06年6月发布的《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有16个城市水质全部不达标;有74个饮用水源地不达标;有5.27亿吨水量不达标。就地下水源而言,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地下水污染存在加重趋势的城市有21个,主要分布在西北、东北和东南地区。饮用水源污染严重威胁饮用水安全。据调查,全国有7亿人饮用大肠杆菌超标水,1.64亿人饮用有机污染严重的水,3500万人饮用硝酸盐超标水。其中,饮用不安全水的农民达到3亿之多。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而且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影响我国人水和谐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以法律保护我国饮用水源安全刻不容缓。本文分析了我国饮用水源保护法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意见。

关 键 词:饮用水源地 环境友好型 法律保护 社会 饮用水安全 地下水污染 重点城市 环境监测总站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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