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保障措施制度与竞争政策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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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双焦[1] 贺政国[2] 

机构地区:[1]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2]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01X期59-60,共2页

基  金:本文系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WT0贸易救济制度与竞争政策的冲突与协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06YB134)./

摘  要:保障措施是各成员方逐步推行贸易自由化时的“安全阀”。有位学者说过:“保障性规定是对于各贸易自由化协议的生存与运转。常常具有关键作用,因为它们起着保障与机制和安全阀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作为一项贸易救济措施,由于保障措施对产业的保护是建立在正常贸易的前提下,其本质上有限制竞争的性质。因此,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适度保护的原则,即要在保障措施制度与竞争政策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对现行制度中违反平衡原则(实质上的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必须加以改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保障措施制度与竞争政策的协调。当今各国保障措施法都是依据WTO《保障措施协定》制订的,充分利用现有WTO体制所提供的谈判场所和谈判机制。通过各国磋商。修订现有WTO《保障措施协定》中的不合理规定,在协定中融入竞争法的条款,各国再依据新的WTO《保障措施协劫修订各自的国内保障措施法,使得融入竞争法条款的保障措施法在世界各国得到实施。针对保障措施制度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冲突,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对WTO《保障措施协定》进行完善。

关 键 词:保障措施制度 WTO框架 竞争政策 《保障措施协定》 贸易自由化 贸易救济措施 公平竞争原则 适度保护 

分 类 号:F74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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