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息论视角看“淫秽物品”犯罪罪名及量刑方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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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菊香[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147-150,共4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刑法有关淫秽物品犯罪罪名不适应信息社会的淫秽信息犯罪的现状。与之类似的犯罪,英语国家用“淫秽罪(Obscenity)”罪名可概括淫秽信息犯罪的各种情形。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名中的“淫秽物品”应置换为“淫秽信息”,并简化有关“淫秽物品”犯罪的节罪名及其个罪名,实物量刑法将转化为“比特bit”量刑。

关 键 词:淫秽物品犯罪 淫秽物品 罪名 量刑 信息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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