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的社会公平问题 以“同命不同价”现象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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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宝红[1] 付子堂[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07年第2期68-72,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本文系付子堂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律与社会研究"(04BFX00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在当下的中国,建设和谐社会已成社会共识和努力方向。对“社会不公”、“贫富差距”等进行批评的文章铺天盖地,因户籍制度而致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城乡差距更是为学界和民众所诟病。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于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立即引起了人们几乎呈一边倒的批评,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强烈要求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也有个别学者在否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提出实行差额赔偿主观计算。也有学者对这一司法解释作了比较谨慎的支持,认为“同命不同价”这一命题完全是一种误导。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生命的定价吗?司法解释与立法原意和法律实践是否背道而驰?拟或是人们误解了这一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这一事关人们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的正确实施。

关 键 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 社会共识 公平问题 同价 死亡赔偿金 “贫富差距”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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