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长秋[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法律适用》2007年第2期91-92,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持枪抢劫”是我国现行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加重情节。很多学者都认为。这里“持枪抢劫”中的“枪”只能是真抢。对于持假枪抢劫的。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加重情节。为此,笔者曾专门在《法律适用)2005年第11期上发表文章表示了质疑。但对笔者的观点。周盖雄先生专门进行了驳斥。他认为,有关持假枪抢劫是否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加重情节的争论。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怎样衡量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犯罪理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将假枪也视为抢支的观点,仅根据犯罪的结果来衡量持假枪抢劫与持枪抢劫的社会危害度。显然无法得到科学的答案。此外,“枪”的内涵与外延在司法实践中是有章可循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枪支管理法》已经对枪支作出了明确界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解释枪支时,应该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不得任意扩张解释。以此为论据,周盖雄先生认为,持假枪抢劫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特撰文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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