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评析——兼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电子商务示范法》比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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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其生[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57-64,共8页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批准号:200405)。

摘  要:《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达成,弥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电子订约所存在的不足。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电子商务示范法》相比较,新公约在当事人所在地的确定、电子签字、电子通信的发出和收到时间、电子错误等许多方面都有创新之处。另外,公约制定了一些条款,旨在消除现行国际文书下存在的某些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中国在消除了现行法律与新公约的差异后,可以考虑签署和加入该公约。

关 键 词: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电子订约 电子商务示范法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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