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公章应由村里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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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乡镇论坛》2007年第02S期19-19,共1页

摘  要:如反映的情况属实,镇政府的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应予以纠正。村委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如何管理和使用好村委会印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52号)有明确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关 键 词:村委会印章 保管人 村民委员会 县级人民政府 公章 村级公共权力 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分 类 号:F325.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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