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听证会在涨价中的制衡作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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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新民 吕希汶 徐林江 

机构地区:[1]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出  处:《政府法制》2007年第02S期26-27,共2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各地在制定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过程中,已初步建立了价格听证会制度。这对于推进政务公开、增强群众参与价格决策、维护公众知情权等,应该说是一大进步,是政府在价格管理决策方面实现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近年来随着各种形式价格听证会的密集登场,社会各界人士对价格听证会的公正性、客观性的质疑日渐强烈,价格听证会的公信力已大打折扣,这不能不引起物价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深思。笔者作为政府法制机构的代表,曾经受邀参加了多场价格听证会,深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加以完善规范。

关 键 词:价格听证会制度 制衡作用 政府法制机构 《价格法》 涨价 自然垄断经营 公益性服务 公众知情权 

分 类 号:F7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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