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事实的内在因果关系——谈“方舟子败诉”的两则报道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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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绍水[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新闻传播系

出  处:《新闻记者》2007年第3期67-68,共2页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

摘  要:2006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子华遗孀起诉科学打假人方舟子涉嫌侵害名誉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方舟子使用“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形容“八卦宇宙论”创始人刘子华,“由批驳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其行为构成了对刘名誉权的侵害,构成名誉侵权,判决方舟子和刊登言论的北京科技报社各赔偿刘子华家属2万元。各大媒体纷纷对此案判决进行报道。然而部分媒体在报道此事时。未能准确反映判决的基本精神。致使报道发生偏颇。

关 键 词:方舟子 报道失误 因果关系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 败诉 行为构成 名誉侵权 

分 类 号:G212[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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