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行政赔偿责任与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竞合处理初探 国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多元化选择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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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志伟[1] 

机构地区:[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7年第3期67-71,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案例一]某公司驾驶员缴纳公路管理费后驶入南京机场高速公路,途中因避让前方一捆塑料编织布撞上护栏,造成一死三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其因缴费与高速公路管理处形成合同关系,被告未履行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本案应适用行政诉讼,且事发当日,巡查道路7次,已尽安全维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使用高速公路发生车祸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14万余元。

关 键 词:损害赔偿请求权 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不作为 公共设施 责任竞合 民事赔偿 致人损害 多元化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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