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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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邝兵 

机构地区:[1]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出  处:《中国计量》2007年第3期22-23,共2页China Metrology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完善,特别是入世后经济和社会各项改革的深化。现行的计量管理制度在许多方面已显得滞后。主要表现:一是侧重对计量器具的管理,监管范围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经济社会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商品量计量、集贸市场计量管理、重要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计量纠纷的调解等方面的规定相对薄弱。二是强调自上而下被动地进行检定,量值传递体系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目前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更多地要求由下至上主动进行量值溯源。特别在2005年12月我国承诺开放校准市场后,有更多的校准机构将为企业提供服务。而对这些机构的行为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三是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保证。计量协会等中介机构在计量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地位和作用。四是计量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需要相应的法律调整。自1999年以来,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现行法律规定也应作出相应修改。五是计量器具的安装对量值传递的准确性影响不大。

关 键 词:计量器具 经济特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量值传递体系 深圳 法律依据 社会中介组织 中介机构 

分 类 号:D922.17[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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