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是否要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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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磊[1] 

机构地区:[1]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07年第1期32-33,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司法实践中有些赃物的追缴却比较复杂,在许多案件中赃物会很快被销售变现,并被挥霍一空,如果赃物已经易手,购买人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是否一概需要追缴呢?当赃物脱离了犯罪嫌疑人.以各种途径进入流通领域后,对赃物的追缴就不再是单纯的刑事法律上的问题.还涉及到了民法上善意取得、公示、公信等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流通秩序的制度。根据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做法,赃物如果进入了流通领域,善意的购买人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动产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要遵守公示、公信原则,善意购买人有可能取得赃物的合法所有权而不被追缴。

关 键 词:赃物追缴 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商品流通秩序 司法实践 流通领域 犯罪嫌疑人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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