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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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税务》2007年第2期39-39,共1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关 键 词:生物柴油 征收范围 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批复 国家税务局 征税范围 青岛市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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