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分类理论之检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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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田[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1

出  处:《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16-21,共6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4BFX024)

摘  要:德国民法上有关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主要是建立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的基础上的。由于我国立法不采物权行为理论,在其契约行为中不存在“处分行为”概念的适用余地,故有关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各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德国民法理论在建立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分类体系时,其采用的逻辑方法明显存在以下错误:(1)其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中的“原因”不具有同等性质的含义;(2)其有因行为中的“原因”根本不具备构成整体意义上“法律行为原因”的条件。因此,无论是否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法律行为中的“无因行为”均系一个独立的范畴,根本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所谓“有因行为”。

关 键 词: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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