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突发事件中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建议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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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凌云[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084

出  处:《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54-58,共5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4SFB2015)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将人民警察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强制措施排除在外,这一立法的妥当性值得商榷。基于突发事件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立法者虽然无法在草案中事先规定所有的应急性警察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可以设计一种“有条件的概括授权机制”,规定人民警察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和程序,并对具体行政强制措施作“开放性”的列举。这种“概括性授权机制”的有效性,依赖于从法律文本和司法实务两个方面认真总结人民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经验,特别是要关注“非常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关 键 词:突发事件 警察 行政强制措施 概括性授权机制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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