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安装监视器行为的法学思考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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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友好[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65

出  处:《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70-75,共6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公共场所安装的监视器是一柄双刃剑,其既具有监管、预防、震慑违法犯罪和收集证据等保障安全的功用,也对公众的隐私权、资讯自决权和行为自由等构成严重威胁。立法需要充分考量社会公共安全之保障和公众基本权利之保护等基本要素,并以谦抑原则、透明化原则和目的正当性原则等为指导,对监视器的安装主体、安装场所、监视强度以及所得资讯的监督和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

关 键 词:监视器 隐私权 公共场所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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