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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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庆华[1] 万里霞[1] 

机构地区:[1]北京化工大学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07年第3期68-70,共3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信托财产;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存入年金专户;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相关各方当事人;年金基金按国家规定范围投资运营;各方当事人依法终止清算的,年金基金不属于清算财产。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作为一种信托财产,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严格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并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关 键 词: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账户管理人 信托财产 解读 基本养老保险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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