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商标混淆三规则——《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有关条文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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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静冰 

机构地区:[1]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华商标》2007年第2期42-44,共3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不是判断商标混淆的唯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法司法解释》)指出的“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以及《商标法》(2001)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反淡化”,都是禁止商标混淆的基本规则。然而,目前在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判定商品类似,这已经成为工作习惯,《区分表》几乎等同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确定性判定,几乎成为判定商标混淆的唯一标准,这个现象应当引起业界的充分重视。

关 键 词:《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标审查 标准 类似商品 《商标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工作习惯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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