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雷鸣[1]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03S期260-261,共2页
摘 要:一、土地价值税收及其一般原则的经济学解释1、土地价值税收概念的提出19世纪早期,以大卫·李嘉图为先驱的经典经济学家们认为土地税收在理论上几乎是完美无缺的。这种观点得到了广泛认同,大家普遍认为:地租(拥有土地的回报)作为土地价值的决定因素,是纯粹的盈余,而不是土地所有者任何经济行为的结果。数十年后,在人类还未进入20世纪,新古典主义革命刚刚兴起之时,亨利·乔治在《进步与贫困》(1879年出版)一书中提出了“土地价值税”这一观点。他的基本思想是:土地不是生产出来的,随着投入的不同,人们可以将其用于不同的目的。土地不能移动,因此针对土地的税收不会影响其供给。而建筑物及其他地上或地下设施是大量投资的产物,从长远的角度看,这些设施可以移动,因此,通过征税可以限制这些资产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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