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循环经济立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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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洋[1,2] 刘建民[1,2] 侯丽艳[1,2] 

机构地区:[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院 [2]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

出  处:《经济论坛》2007年第4期129-131,共3页Economic Forum

摘  要:一、循环经济理念下国外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及分类 1.污染防治型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美国是污染防治型循环经济立法的代表。1969年,美国出台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将对于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由治理为主转变为预防为主,可以称之为环境保护的根本法。1976年,在对《固体废弃物处置法》修改的基础上,美国又颁布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工艺革新、物资回收,正确的再循环处理和利用,把废物的产生和土地的处理减至最低程度。1990年的《污染防治法》,宣布“对污染应该尽可能地实行预防或源头削减(Source Reduction)是美国的国策;对不能预防的污染,应尽可能地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使之再循环;对不能预防或再循环的污染,

关 键 词:循环经济立法 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 循环经济理念 物资回收 废弃物处置 再循环 立法现状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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