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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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保玉[1] 王仕印[2]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德州监管分局

出  处:《法学》2007年第2期73-81,共9页Law Science

摘  要: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为分别过错或者共同过错,但没有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其客观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对于“加害部分不明”的数人侵权不宜定性为共同危险行为;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关 键 词: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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