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对高等院校教师兼职兼薪的有关管理办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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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喆[1] 

机构地区:[1]中国驻德国大使馆教育处

出  处:《世界教育信息》2007年第2期56-57,共2页Journal of World Education

摘  要:德国的《国家公务员法》列有专门章节对其公务员的兼职行为作了规定。如根据上级主管的要求.在不牵扯太多精力和与本人受教育程度相当的情况下,每个公务员都有义务从事另一份与其主业相关的兼职工作(担任一些公共名誉职位以及无偿的监护和护理工作不在兼职范围之内),但上任前仍要递交书面报告;从事兼职工作要利用业余时间:公务员根据上级主管的要求或由上级主管安排在企业内从事兼职工作,如造成损失,公务员有权利向上级主管提出赔偿要求等等。德国高等院校的主要从业人员,如教授、助教、讲师等都隶属国家公务员系列,因此,《国家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亦适用于大学教师的兼职活动。除此之外,几乎所有的德国高校又以该法为依据,制定了本校的兼职管理办法或条例,其内容基本相同。

关 键 词:教师兼职 高等院校 《国家公务员法》 德国 管理 兼职工作 兼职行为 教育程度 

分 类 号:G649.516[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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