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选举投票的公开性和私密性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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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建新[1] 

机构地区:[1]长江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人大研究》2007年第3期4-6,共3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所谓选举、投票的公开性是针对代议机关(即议会、国会、代表大会等)的成员(即议员、人大代表等)而言的。因为他们是被人民选举出来代表人民的,他们的选举、投票(这里是指他们在代议机关的选举、投票,不包括他们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的选举、投票)不仅是代表他们自己,更应该是代表着选举他们的选民,所以他们的选举、投票应该是被他们所代表的选民知晓的,应该是公开的。

关 键 词:人民选举 公开性 投票 私密性 代议机关 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 公民身份 

分 类 号:D621.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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