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房收费可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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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兆利[1] 刘军民[1] 

机构地区:[1]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262400

出  处:《湖南农业》2007年第3期26-26,共1页

摘  要:2001年8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6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用地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均不得向农民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而由国务院其他部门(如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如××省国土资源厅),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市、县、乡政府)及其各部门(如××县国土资源局)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

关 键 词:经营服务性收费 农民建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土资源部 专项治理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 人民政府 

分 类 号:F323.8[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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