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视野中高校与大学生的纠纷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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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恩升[1,2] 

机构地区:[1]上海电机学院社科系 [2]上海,200240

出  处:《求索》2007年第1期119-122,共4页Seeker

基  金:2004年度"上海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课题"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研究"(04YQHB17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高校与大学生的纠纷日趋增多。法院对这些纠纷的处理,有不予以立案和立案两类。而一旦立案,高校因处分依据违法、处分过重、程序上的瑕疵等因素而败诉的居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1997年全国高校实行的收费制、就业时的“双向选择”,尤其是1999年高校扩招后,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由权利型、家庭型转向契约型、权力型。中国高校管理,宜借鉴德法的公务法人中的重要性理论、美国的契约关系代替代理父母地位等的理论与实践中适合中国的部分。

关 键 词:侵权 程序 公务法人 代理父母地位 契约关系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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