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民破坏电力设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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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贤志 吴晓牛 

出  处:《供电行业信息》2007年第2期21-22,共2页

摘  要:2006年12月13日,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陵县破坏电力设备案的四名犯罪分子做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罪犯黄启宝、丰传胜、杨本贵、张迪清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七年和六年。四罪犯在不到半年时间里,数十次地窜至农村野外,疯狂盗窃农用电力裸铝导线和变压器铜芯,所得赃款四人瓜分。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给农村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带来极大危害,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电秩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5月期间,黄启宝、丰传胜、杨本贵、张迪清等四人先后在南陵县和繁昌县境内,肆意盗割农用裸铝钱二十一起,盗拆变压器三起(其中未遂一起),

关 键 词:电力设备 中级人民法院 判刑 农民 犯罪分子 有期徒刑 国家财产 生活用电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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