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离婚后是否应得到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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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辉[1] 

机构地区:[1]湖南赵湘宁律师事务所,410001

出  处:《湖南农业》2007年第4期26-26,共1页

摘  要:案例:刘某与丈夫李某离婚后,户口仍在李某所在的村组,且另行单独立户。1年后,该村组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村组进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时,以刘某已离婚为由,不让刘某参与分配。刘某不服.找村组理论,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刘某将该村组诉至法院。请问:刘某应否得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关 键 词: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征收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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