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香港限制商业银行贷款之法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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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谦[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港澳经济》1996年第3期49-53,共5页

摘  要:一、关于对股票为抵押贷款标的之限制问题1.对用本行股票为抵押贷款标的之限制香港《银行业条例》第80条规定,银行不得以自己的股份作抵押品而对外贷款。在香港,许多银行是股票市场上金融股的上市公司,因此,一些公司常以股票作抵押标的向银行贷款。从《银行业条例》第80条规定来看,银行是不能用本行的股票做为抵押标的向其他公司贷款的。

关 键 词:香港 大陆 商业银行 法律限制 信贷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F832.7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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