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者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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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敦[1]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中国北京100037

出  处:《科技信息》2007年第4期208-208,197,共2页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摘  要:对于出生前遭受的损害,若胎儿出生后为活体的,得对其出生前的损害主张赔偿;若胎儿出生后为死体的,其父母不得提起致人死亡之诉。

关 键 词:自然人 胎儿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Q954.434[生物学—动物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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