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破坏生产经营罪”扩容为“妨碍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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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翔光 

机构地区:[1]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福安市

出  处:《福建法学》2007年第1期61-61,共1页

摘  要: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福安市)刘翔光认为:我国现行《刑法》第276条规定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其渊源于修订前《刑法》第125条的“破坏集体生产罪”。从新罪名和法条的叙明罪状来看,该罪所侵犯客体已从过去的“集体生产”扩大为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的“生产经营”,但条文所列举的犯罪主观方面(泄愤报复等)和客观行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不具概括性,尤其是服务性经营是否受该法条调整语焉不详。现不法分子对经营活动的侵害方式已不囿于对生产资料进行损毁的“破坏”,以暴力或暴力威胁合法经营者中止经营,

关 键 词:破坏生产经营罪 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 律师事务所 所有制性质 服务性经营 侵犯客体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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