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的结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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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乃忠[1] 

机构地区:[1]大连外国语学院,辽宁大连116002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66-68,共3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摘  要:公司法的结构亦即公司法规范的结构,是公司法内部相互联结的功能性要素作用于商事活动的一种反映。由于私法的公法化及国家强制与公司自治的分离与制衡,公司法兼具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由此组成公司法的特定结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间互相渗透、相辅相成,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要在自由与安全之间实现平衡。我国现行《公司法》在追求自由与安全动态平衡基础上,变“管制法”为“任意法”,是一部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

关 键 词:公司法结构 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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