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在美国发生的无正本提单放货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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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博[1] 

机构地区:[1]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出  处:《集装箱化》2007年第2期38-39,共2页Containerization

摘  要:国内某贸易公司A与国外某贸易公司B签订贸易合同,装港为国内港口,卸港为美国,集装箱货物,运输条款为CY-CY。A公司向国内某无船承运人C订舱,C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指示提单,提单上的发货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按A公司指示”。C公司委托国内一家实际承运人D公司负责海上运输区段,D公司向C公司签发一套海运单,海运单上的发货人为C公司,收货人为C公司在美国的代理E公司。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实际承运人D公司凭B公司的公司保函将货物放给B公司。B公司收到货物后却拒绝向A公司支付货款,A和B两公司发生贸易纠纷。1个月后,A公司在国内起诉无船承运人C公司以及C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人E公司。C公司全额赔偿后,在国内起诉实际承运人D公司。

关 键 词:美国 集装箱货物 无船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贸易公司 引发 单放 海上运输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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